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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金言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養德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法字第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業已登報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有民國114年10月2日至4日於太平洋日報之刊登公告可稽。聲請人並提出114年10月31日之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淨值變動表,此亦經相對人董事會於114年11月1日審查並承認,亦有相對人114年度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審查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已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