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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建新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陳連榮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所有董事無意營運及參與各項事務,經董事會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陳建新為清算人,經報請主管機關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5年4月10日新北教社字第1150525161號函准予解散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復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章程,當選證明(即財團法人陳聯榮文教基金會第五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4月10日新北教社字第1150525161號函、董事名冊、115年3月18日召開第五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解散紀錄及簽到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財產清冊及太平洋日報115年4月16至18日全國公告新聞紙等資料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