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徐玟玲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榮格取向漢方藝術心繕學會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前段定有明文。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且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榮格取向漢方藝術心繕學會因會員數逐年下降,已無法正常運轉會務,故經會員大會於民國114年11月1日決議解散,並報請主管機關以115年2月4日台內團字第1150000522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有選任聲請人徐玟玲為清算人,爰依法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並檢附內政部115年2月4日台內團字第1150000522號函、法人登記證書、會員名冊、114年11月1日選任清算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15年2月9日)、清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資產負債表、決算報告書、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臨時董事(財務審查)會議記錄(115年3月16日)及簽到表、理監事聯席(財務審查)會議記錄(115年3月16日)及簽到表、會員大會(財務審查)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刊登公告(115年3月17日、115年3月18日、115年3月19日)、章程等件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