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進忠上列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750元,尚應補繳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