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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進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雲林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雲林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21條,經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決議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准予變更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業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15年6月10日新北社助字第1151075539號函覆無意見在案,核其修正之前開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完全與否、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相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有關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9條係關於增列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則屬單純文字修正,核與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