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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抗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王麗芬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條例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規定,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終結時,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視為終結。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復參酌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斷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名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之債權係唯一具清算價值之財產,且抗告人於清算程序中,亦有可能提出現金替代該保險契約之換價,實有停止執行程序之緊急性。且如任由債權人良京實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執行該保險契約之債權,其餘債權人將無法獲得分配受償,對清算目的之達成顯有重大危害而有必要性。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6號繫屬中尚未終結,抗告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前經債權人良京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扣押等情,有索引卡查詢資料、該院民國113年11月6日北院英113司執順○000000字第1134255906號執行命令、114年11月27日北院信113司執順○000000字第1144285784號執行命令暨附件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可佐(見本院卷、原審卷第49至60頁),應堪認定。次查,抗告人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債權應由全體債權人一同分配受償,若僅有單一債權人受償,將有害於清算程序為達債權人平等受償,故有保全抗告人名下財產及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之必要等語,然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規定,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係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以債務人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其他固定收入及名下所有財產作為清算財團,則在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前,債權人行使權利及系爭執行事件對於系爭保單債權之執行程序,無礙於日後清算程序之進行與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亦無礙於其他債權人債權之公平受償,倘抗告人確有此疑慮,本得自行將系爭保險債權已受強制執行一事,告知其他債權人以確認是否就系爭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而同受執行分配之利益,而其他債權人於知悉後如認有執行實益,亦得就系爭執行程序參與分配,並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故縱令限制系爭執行程序債權人良京公司行使債權,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亦無助益,難認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對於抗告人之系爭保單債權強制執行之必要。至抗告人固主張系爭執行事件不利其清算目的之達成等語,惟系爭執行事件係為禁止抗告人收取得系爭保險契約債權,並未使抗告人之財產減少,反可避免抗告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並可作為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基礎,是抗告人上開主張,洵非可採。

四、從而,抗告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聲請保全處分,難認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保全處分之聲請,核於法洵無違誤。本件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