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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抗 告 人 鄒政來上列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5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聲請救助,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蘇子陽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