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 請 人 張文祥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5年1月13日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嗣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10×51=3,570。
二、查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提出協商金額、利率及期數等相關資料,並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及陳報相關佐證資料。
三、查聲請人年約50歲(65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聲請人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填載債權總額。
四、請陳報債權人清冊所載「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及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若陳報之債權人大於(或小於)6人,請按超過(或減少)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或扣減)。
五、聲請人稱從事市場送菜司機,請說明其工作情形,每月平均收入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攤位老闆僱用證明等)。
六、請陳報受扶養人(2名未成年子女)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津貼)?另聲請人稱單獨負擔扶養費原因為何?有無依民法相關規定向生母請求分擔。
七、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八、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載(如財產、存款、保單、股票、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月只能還6,000至7,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