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范姜嘉銘代 理 人 邱邦傑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6條第3項、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具狀提出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薪資債權之執行命令,其中執行債權人吳鴻耀、何柏翰、蔡昌翔、吳崇西、徐琮泰、張凱翔、李建翰、蘇聰奇等人,未經聲請人列為債權人。本院於115年7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更正債權人清冊、繳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及補正尚未備齊之資料,該通知業於115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委任之代理人(送達證書詳本院卷第325頁),惟聲請人至同年月31日止,迄未提出補正資料及說明,並補繳郵務送達費,有礙本件程序迅速進行,已難認有聲請更生程序之誠意。
三、又依聲請人目前提出之全部證據資料,聲請人目前擔任教務主任,113年度薪資總額為142萬8,359元(本院卷第43頁),每月平均薪資為11萬9,030元(計算式:1,428,359元÷12=119,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依新北市政府115年度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萬1,300元,至於聲請人主張個人必要生活費超過最低生活費1.2倍部分,本院形式上觀諸其提出之生活費單據認為無理由;聲請人主張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部分,聲請人提出資料尚未完備,暫不予認定。是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每月尚有餘額9萬7,730元(計算式:119,030元-21,300元=97,730元)可用於清理債務。依聲請人目前積欠全體債權人無擔保債務總額767萬3,757元(詳如附表所示),扣除聲請人對康力生技有限公司或係真實年齡不詳之「游大哥」投資款債權約200萬元後(尚未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投資款,本院卷第266頁),債務餘額為567萬3,757元,聲請人僅需約4年10月(計算式:5,673,757元÷97,730元≒58個月即4年10月)期間即得將債務清理完畢,如聲請人樽節支出不過度消費,並積極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還款協商,聲請人應無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形。
四、綜上,聲請人未依期限向本院繳納郵務送達費及陳報應補正事項,且聲請人現況並無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清算之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已預繳納之郵務送達費,則待本件更生聲請事件確定後,如仍尚有剩餘,再予檢還聲請人,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附表編號 債權人 債務總金額 卷證頁碼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擔保債務,具有別除權,不列入債務金額 本院卷第55頁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3,251元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48元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176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794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24,745元 金融機構債務小計 3,115,014元 7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53,790元 調卷第165頁 8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86,441元 本院卷第139頁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366元 本院卷第133頁 1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90,788元 本院卷第177頁 1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0,704元 本院卷第159頁 12 吳鴻耀 201,679元 本院卷第295至298頁 13 何柏翰 100,800元 14 蔡昌翔 302,408元 15 吳崇西 542,460元 16 吳琮泰 453,907元 17 張凱翔 655,200元 18 李建翰 302,400元 19 蘇聰奇 100,800元 非金融機構債務小計 4,558,743元 共計 7,673,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