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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聲 請 人 余秀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余秀玲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擔任親友之連帶保證人,親友屆期未清償,致聲請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而負債。聲請人自身經濟窘困,無力清償債務,爰提起本件更生聲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

嗣於114年12月23日進行調解程序,因最大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未到庭,故調解不成立等情,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91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可參。故聲請人聲請更生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有無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㈡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

聲請人陳明:目前任職於會計事務所,每月收入約22,166元等語(消債更卷第45頁),並提出薪資明細在卷可佐(消債更卷第49至55頁)。惟聲請人陳報之收入低於我國勞工法定每月最低基本工資,又聲請人並未提出無通常勞動能力之相關證明,足見此乃聲請人主觀上之工作意願及個人選擇問題,非囿於其能力(勞力)所限。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負債,理應積極尋求較高收入或兼職,以盡力償還債務,故本院認仍應以一般具有通常勞動能力之人通常可獲取之薪資,即以勞動部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29,500元作為聲請人之清償能力判斷基準,以避免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濫用。復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無申領中、低收入戶補助(消債更卷第33頁),或其他津貼補助(消債更卷第35頁),故本院認定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9,500元。

㈢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係依所居住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之1.2倍計算,即依新北市政府公告115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7,750元之1.2倍計算即21,300元(司消債調卷第13頁),經核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7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相符,應可採認。

⒉扶養費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父親罹患阿茲海默症,雖聲請人父親每月領有10,000元退休金,但聲請人仍每月須支出父親扶養費(扶養義務人共3名)13,000元等語(消債更卷第47頁),並提出支出明細(消債更卷第99頁)、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729號裁定(消債更卷第100至103頁)、診斷證明書(消債更卷第105頁)、身心障礙證明(消債更卷第106至107頁)、外籍看護勞動契約(消債更卷第109至117頁)等件影本在卷可佐。本院考量聲請人父親現年81歲(00年00月生),已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且觀諸身心障礙證明載明聲請人父親為極重度障礙,堪認聲請人父親有受扶養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父親扶養費13,000元雖已逾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3,767元(計算式:【21,300元-退休金10,000元】÷3名扶養義務人=3,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聲請人既已為釋明,本院認應為可採,是聲請人每月支出之父親扶養費為13,000元。

⒊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合計應為34,300元(計算式:21,300元+13,000元=34,300元)。

㈣從而,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收入29,5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34,300元後,已無餘額足供償還債務。而聲請人就金融機構債務金額達3,247,444元(司消債調卷第83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合於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活動,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