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戴晨宇代 理 人 蔡聰明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許澤永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12人,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㈢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提出聲請人名下之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
項權利部),並請參考鄰近實價登錄價格,估算不動產現值,或可提出銀行貸款房屋時之鑑價報告。
⒉各金融機構(含郵局、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之存摺
(含一般臺幣、外幣、黃金存摺及證券交割存摺等)「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12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等)。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銀飾、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112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8日止,及114年12月9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⒈說明前開期間所從事工作(正職、兼職)之公司名稱、職稱
、工作期間、每月薪資收入(含本薪、佣金、獎金、津貼等)為何?⒉除上述收入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國
民年金等)、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身障津貼、失業給付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並提出所匯入之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聲請人
於115年5月間尚未申報所得,則請向工作單位或國稅局申請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如有受扶養人,請說明受扶養人與聲請人關係、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人數,及受扶養人自112年12月起迄今是否有工作收入或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租屋補助、身障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失業給付、育兒津貼、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商業保險給付?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助之生活補助?如有,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金額為若干?匯入之銀行帳戶為何?暨提出:⒈所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內頁(如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⒉受扶養人之112、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⒊受扶養人如為成年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陳報下列事項:㈠聲請人主張居住本轄區,惟聲請人工作地點現於新竹縣新湖
分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時之實際居住地或提出通勤證明。㈡說明聲請人戶籍地之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租賃請提出租
賃契約,如為直系血親所有請提出建物及土地第一類謄本,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
㈢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貸款性質,是理財型貸款或自用
住宅借款,如是自用住宅借款,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㈣有關聲請人主張名下不動產係借名登記,現訴訟繫屬中,請
說明現訴訟進度,及就借名登記關係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母親A09繳納貸款證明。
㈤聲請人主張以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向裕
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貸150萬元,實際上是由A09使用及繳納貸款,請說明是否有與A09簽立相關協議?該所稱「使用」是指貸款之150萬元或系爭車輛之使用或兩者皆由母親使用?目前有無遭債權人聲請取回拍賣?並請提出150萬元所匯款帳戶、A09繳納貸款證明、系爭車輛二手車價值。
㈥聲請人陳報機車貸款債務,惟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無列載機車,請說明機車現況,如已拍賣,所陳報之機車貸款金額,是否為扣除機車拍賣後之金額,如未拍賣請陳報機車行車執照、二手車價值。
㈦聲請人陳報有與債權人A07、陳○宏、陳○宏、A09、A10等人借
貸,請詳述所借貸之本金、約定利息、已清償之金額、目前債務金額,並請提出借貸契約、聲請人有收取前開借貸金額之證明。如金額與聲請時之債權人清冊不同,請重新陳報債權人清冊(請直式列印,勿橫式列印)。
㈧請說明聲請人係以何加密貨幣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及提出
銀行匯入交易所之匯款紀錄、交易所之投資交易紀錄證明,交易所虛擬貨幣目前餘額(請換算成新臺幣)。
㈨聲請人表示汽車及房屋貸款均為A09繳納,A09並又借款予聲
請人,請說明A09之工作、每月收入、是否有債務,並提出1
12、113、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於115年5月間尚未申報所得,則請向工作單位或國稅局申請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㈩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於本件聲請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