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 請 人 郭家賢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純方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1)×51×10=4,0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前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協商還款方案之詳細情形為何?聲請人已清償期數及金額?聲請人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2年9月2日至114年9月1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依聲請人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於上開2年度於焦唐楓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分別係1,190,669元、811,041元,何以與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相差甚鉅?請聲請人補陳詳實記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12年9月2日至114年9月1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為何?請補陳詳實記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從事營業活動或擔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2年9月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