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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張雅荃(原名張鳳女)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10×51=3,570。

二、查聲請人年約51歲(64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聲請人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填載債權總額。

三、聲請人稱任職於旭富陞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倉庫清潔整理人員,每月收入3萬元,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及提供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等相關佐證資料(如老闆僱用證明等)。

四、請陳報聲請人11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受扶養人

(子)113、11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津貼)?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附佐證資料),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現值及證明文件,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七、請陳報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八、上述事項,請詳實填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存款總額、保單價值、股票現值、汽機車殘值、不動產價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