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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抗 告 人 陳怡婷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所為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113年12月30日公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故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