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聲 請 人 王靜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附件:
一、請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聲請人未陳報債權人人數,請連同聲請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註:請分別繳納,勿合計繳納】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表S2當事人查詢信用報告紀錄,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7日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記載,則聲請人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請陳報相關協商資料。
三、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車之殘值估價單。
㈢金融商品:
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即113年5月8日至115年5月7日〈聲請更生前一日〉)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且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3年5月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提出公會所回覆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⒉請依上開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請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13年5月8日)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10年5月8日至115年5月7日〈聲請更生前一日〉)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10年5月8日至115年5月7日〈聲請更生前一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及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4年12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十一、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二、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倘若聲請人有遭到強制執行扣薪水或名下的財產遭到強制執行並受償分配,請陳報最新債權人清冊與執行後財產狀況。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如前已提出,而無更正或補充者,無須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