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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梁榮華代 理 人 劉博中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10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5,61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為何(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附條件買賣之債務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分期付價之買賣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人數超過前項所陳報之10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四、財產目錄狀況: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聲請人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