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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鍾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俊宏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連同聲請人之債務人及聲請人本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原因。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影本所示,聲請人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毀諾」,聲請人雖稱係因自前任職公司日亞數位世界有限公司(下稱日亞公司)離職後頓失收入,致無法依約還款,請聲請人說明為何自日亞公司離職,離職前之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為何?並向債權人確認並說明原協商金額與方案為何?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資料與證明。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提出實際居住地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民國109年12月22日至114年12月21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更生前二年』、『聲請更生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二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並就該期間內『交易金額逾1萬元以上』之交易,均以下表方式說明交易原因、交易對象,如為存款應說明款項來源,如為提領應說明提領目的,暨均提出目前帳戶內餘額證明)】金融機構1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內容 交易金額 交易原因 交易對象 1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2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金融機構2 1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2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二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聲請人陳報有汽、機車各1輛,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汽車(車牌

號碼:0000-00號)之行照正反面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車之殘值估價單。

㈤聲請人是否受有親友資助,倘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陳報其父母均有受扶養必要,聲請人與其弟弟約定由聲請人扶養父親、由弟弟扶養母親,請說明㈠聲請人之父、母是否均有扶養必要?是否有民法第1117條規

定之情形?㈡聲請人之父、母目前各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

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㈢聲請人之父、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㈣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父、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㈤又就扶養費部分,除聲請人及其弟外,是否尚有其他應負扶

養義務之人?,請提出全體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