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聲 請 人 林育蔚代 理 人 黃舜暄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4,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9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9人×10份=4,59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2年6月迄今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6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六、據聲請人陳稱,每月須支出父母扶養費每月各5,000元云云。依此:
㈠請提出各受扶養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請說明各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