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53號聲 請 人 古惠琪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 件: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8,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6人×10份×51元=8,1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陳報有民間債權人,請就積欠南山當鋪、永心當鋪之債務,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三、應補正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聲請人應「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應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和平街之套房?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其承租人為聲請人之母,租賃期限於115年10月10日屆至,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及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係居住於上開租賃地之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應敘明原因理由。

五、聲請人陳明目前須扶養父親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應一併提出聲請人之父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應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父親及母親)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3年8月17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救濟金、國民年金、老人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3年8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應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5年6月起迄今之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某段期間有無收入之情形,亦應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名下汽車兩部之行照,並說明上開汽車現值為何。

九、應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3年度、114年度、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別為19,680元、20,280元、21,30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應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3年8月1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十一、應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聲請人應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