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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聲 請 人 王欽旭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為51元×5人×10份=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15年6月2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聲請人前曾與中國信託銀行進行前置調解,並經該銀行提出144期、利率5%、每期還款1萬6,252元之調解方案,惟經聲請人以無法負擔為由而不成立,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究竟對於該調解方案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實,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現究竟係於何公司任職、又係擔任何職務、每月薪資數額暨領取方式?等事項,並應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鍾方評及受扶養人王玫錦、王培璇、王篤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另應具體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鍾方評、受扶養人王玫錦、王培璇、王篤繹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勞保年金、老年津貼…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且受扶養人王玫錦、王培璇、王篤繹每月接受之扶養費用各為若干、另一扶養義務人鍾方評每月所支出之扶養費用又為若干?倘鍾方評未支出扶養費用,則應說明何以毋庸負擔扶養費用之原因?等事項,。

九、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即其內須詳載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債權金額逾期狀況等相關事項。並應說明積欠債權人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之保證債務為連帶保證或普通保證?若為普通保證,保證債務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若保證債務已發生,每月還款情形為何?並提出保證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人與澐珅企業有限公司、祺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宇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世配企業有限公司之關係暨各公司之經營狀況、收入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提出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如有保單質借或墊款等情形,請預先扣除該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四、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