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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03號聲 請 人 彭康隆(原名:彭康展)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5年10月2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4×10×51元=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調解之理由。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13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四、請補正目前之收入狀況:⒈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⒉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⒊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正本),說明目前之各項收入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⒋請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5年5月10日之收入情形、收入總額,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收入之相關文件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5年5月10日之支出情形、支出總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21,300元(即新北市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契約影本(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3年5月11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

十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正本到院。

十四、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蔡佑明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補正提出本件更生案號之委任狀。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