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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24號聲 請 人 王柏凱即王健智即王培宇代 理 人 賴永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盧佩蓁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51×10=3,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亦請註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收入之相關文件,切勿省略、遺漏。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總額,即自民國113年6月起至115年6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收入總額,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收入之相關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3年6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本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13年6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1,300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主張扶養王睿謙、蔡睿宏、王睿均,受扶養人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以及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併提出親屬系統表。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3年6月17日起至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查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成立而毀諾,請陳報下列事項:

㈠說明毀諾日期及原因(即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㈡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