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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 請 人 于菁菁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5年1月15日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嗣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請陳報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聲請更生時居住於本院轄區之居住證明(如租賃契約、水電繳費證明等)

三、查聲請人僅年約29歲(86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聲請人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填載債權總額。

四、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載(如財產、存款、保單、股票、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