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蔡信迪代 理 人 吳怡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2人×51元×10份=6,12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請提出聲請人有居住在戶籍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又附件9租賃地目前居住之人?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又聲請人開設合夥車輛租賃公司名稱、投資金額、合夥事業現況如(已清算,清算財產分配狀況)?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仍擔任台灣大車隊計程車司機?聲請人於台灣大車隊之所得未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附件24)?為何勞工保險自行投保於台北市攝錄影公會(附件26),而非計程車職業工會之原因?請再提出114年綜所稅資料清單、114年12月至115年4月份台灣大車隊北區中心出具之月交易明細表。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件3)第三項說明5部分:附件8資料與附件18資料,差異原因?附件8資料,製作表格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於LINE TAIX之每月收入金額、總金額、平均金額。
六、聲請人從事計程車工作,名下無計程車財產?如有,請陳報計程車行車執照及現值。
七、聲請人父母每人每月總扶養費數額?父母每月總扶養費?各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數額高於新北市政府最低生活費1.2倍,應提出近一年生活費支出單據(如已提出請註明證據編號無需重複提出),如未提出即予踢除(膳食費部分無需提出)。又請依上開單據及附件9至18支出單據,請製作表格陳報每月支出金額、近一年支出總金額及平均每月支出金額。
十、聲請人除土地銀行帳戶外,有無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土地銀行帳戶(附件8)114年12月8日後無交易明細資料?再提出土地銀行帳戶109年1月至112年9月交易明細資料。(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