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 黃慧如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俊宏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扣除自行陳報對債務人並無債權之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之債務人及聲請人本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原因。
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之現居所是否為其戶籍地:
㈠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相同:
請說明戶籍地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不同:
請說明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之理由。並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請提出實際居住地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該處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另說明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戶籍地之所有居住者為何人?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戶籍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戶籍地為租屋關係,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民國109年9月8日至114年9月7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清算前二年』、『聲請清算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二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清算前二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聲請人陳報領有盛宇環球事業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請說明係何業務?並提出業務所得計算方式。再聲請人陳報目前以打零工維生,請說明係何類型零工?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清算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清算前二年及聲請清算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倘有,請聲請人提出各該汽
、機車之行照正反面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車之殘值估價單。
㈤聲請人是否受有親友資助?倘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之正本。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