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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聲 請 人 李鴻莛(原名李麗珠)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 (新北○○○○○○○○)代 理 人 賴宇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1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4年12月17日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嗣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4+1)×10×51=7,650。

二、請陳報聲請清算時居住於本院轄區之居住證明(如租賃契約、水電繳費證明等)。

三、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及更新債權總金額。

四、聲請人目前收入為何?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否有漏未陳報之兼職收入或虛報支出?請陳報聲請前兩年(112年9月)迄今之收入證明,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八、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載(如財產、存款、保單、股票、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