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70號聲 請 人 劉紜鳳即劉力環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楊忠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劉紜鳳即劉力環自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1,200萬元者,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15年3月19日以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司法事務官於115年6月23日編製並公告債權表,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719萬9,873元,已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復未對上開債務總額提出異議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規定,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萬元,縱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本院仍不得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自無再命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公告並轉知各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之必要。從而,本件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