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87號聲 請 人 林沛妤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聲請清算後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有無終止保險契約、保單借款或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如有,應陳報終止、借款、變更之日期,及領取解約金數額、借款金額、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並說明原因。
(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清算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支出狀況:
(一)上述期間分別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每月收入為何(請具體說明聲請清算前、後之「每月收入」數額,勿僅列數月或一年之合計,其中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獎金、津貼等)?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二)除上述收入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勞工退休金等)、各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身障津貼、失業給付等)、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分居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三)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及提出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
(四)請聲請人就主張之聲請清算前2年間、聲請後之每月收入及個人必要支出數額自行分別試算,若個人支出已大於收入時,則應詳細說明支出不足部分之來源,並提出金流相關證明。如主張係受資助,請說明資助者與聲請人關係、每月資助收入,並提出資助者收入證明供參(如近2年度所得清單、薪資匯款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等)。
五、據聲請人陳報扶養母親及2名未成年子女。
(一)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中低收入戶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暨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說明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暨其姓名與人數,以及該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如何分擔及分擔比例等,確認聲請人每月就此實際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後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說明2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如:兒少津貼、健保補助、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助之獎助學金、生活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影本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自陳曾任「大高雄檳榔」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5年內擔任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聲請日前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所陳,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不同,且聲請人現居所為租屋居住,請說明: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之理由,並提出實際居住地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戶籍地實際全部居住者為何人?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戶籍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另請提出最近6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契約影本(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