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98號聲 請 人 陳淑君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15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並以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萬0,71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20人,連同聲請人,合計2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1人×51元×10份=1萬0,71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一)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二)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中包含連帶保證債務,請說明各該債務之主債務人係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其借款之用途為何?聲請人擔任主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聲請清算後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有無終止保險契約、保單借款或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如有,應陳報終止、借款、變更之日期,及領取解約金數額、借款金額、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並說明原因。
(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清算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支出狀況:
(一)上述期間分別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每月收入為何(請具體說明聲請清算前、後之「每月收入」數額,勿僅列數月或一年之合計,其中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獎金、津貼等)?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二)除上述收入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勞工退休金等)、各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身障津貼、失業給付等)、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分居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三)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及提出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
(四)請聲請人就主張之聲請清算前2年間、聲請後之每月收入及個人必要支出數額自行分別試算,若個人支出已大於收入時,則應詳細說明支應該支出不足部分之來源,並提出金流相關證明。如主張係受資助,請說明資助者與聲請人關係、每月資助收入,並提出資助者收入證明供參(如近2年度所得清單、薪資匯款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等)。
(五)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據聲請人陳報扶養1名已成年子女,請說明該名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助之獎助學金、生活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影本等。如該名子女為在學中,請提出最新就學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在學證明書)。
六、陳報及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
1.依聲請人自陳名下有1輛汽車,請提出汽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2.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址設:臺北市○○區○○街0號3樓)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
◎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3.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4.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契約影本(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
(二)聲請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最近6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三)聲請人現是否有訴訟案件繫屬或受強制執行?如是,請陳報相關案號、案件繫屬之公文書影本及說明進行情形為何?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