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李秋玉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清算,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13人,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並檢附收據影本。另請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115年2月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有無終止保險契約、保單借款或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如

有,應陳報終止、借款、變更之日期,及領取解約金數額、借款金額、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並說明原因。

㈢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金融機構存款及現金:務必提出各金融機構(含郵局、銀行

、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之存摺(含一般臺幣、外幣、黃金存摺及證券交割存摺等)「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3年2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等)。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銀飾、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3年2月9日起至115年2月8日止,及115年2月9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具體說明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

及兼職之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獎金、津貼等。

⒉除上述收入外,是否有領取政府各類補助金(例如:租屋補

助、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身障津貼、失業給付等)、因勞保而生之給付(例如:傷給付病、失能給付或年金等)?或商業保險之年金、紅利、理賠金、租金收入、分居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子女扶養費、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及提出所匯入之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必要支出數額:⒈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檢附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

⒉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規定,債務人就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

額,與同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是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與前開規定之數額相符時,可免記載支出之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低於該數額時,則需說明無須負擔原因(如居住家中、親友無償借助,因而減少支出等)。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其扶養支出應指「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請聲請人說明每月實際給付母親扶養費金額。

⒉聲請人陳報需扶養母親,請說明母親之實際住居地、同住人

、法定扶養務人人數及稱謂,及自113年2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勞保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租屋補助、身障津貼、生活補助等)?商業保險之年金、紅利、理賠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生活資助金?如有,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金額為若干?匯入之銀行帳戶為何?暨提出所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內頁(如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⒊請說明聲請人母親之經濟情況(有無動產、不動產、股票、

基金、各金融機構存款餘額、現金等),及其餘法定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

⒋請說明聲請人成年子女1名依法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依據,並陳

報前開1至4點事項及資料,另再提出該成年子女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請聲請人就主張之每月收入及個人必要支出自行試算,若個

人支出已大於收入或所餘不足所主張實際扶養費支出,而仍主張實際有給付扶養費數額時,則應詳細說明自身不足部分及給付扶養費之來源,並提出金流相關證明。

⒍請說明聲請人配偶每月收入,並提出聲請人配偶113、114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陳報下列事項:㈠聲請人租賃契約期間於115年2月28日屆至,請提出新租賃契約。

㈡查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而毀諾,請陳報下列事項:

⒈係於何時、向何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請自行與金融機構確認後陳報)。

⒉說明毀諾日期及原因(即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⒊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於本件聲請清算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