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徐秀青代 理 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5年5月20日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嗣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1)×10×51=2,550。
二、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查聲請人年約62歲(53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及更新債權總金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之收入數額,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或親友支助),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否有漏未陳報之兼職收入或虛報支出?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另請說明切結書所載每月收入1,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11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現值及證明文件,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請陳報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九、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載(如存款總額、保單價值、股票現值、汽機車殘值、不動產價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數額等)。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