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 蔡淳玥(原名:蔡孟儒)代 理 人 陳明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清算,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14人,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㈢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含郵局、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之存摺
(含一般臺幣、外幣、黃金存摺及證券交割存摺等)「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8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等)。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銀飾、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及114年8月28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獎金、津貼等。
⒉除上述收入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國
民年金等)、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身障津貼、失業給付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及提出所匯入之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如有受扶養人,請說明受扶養人與聲請人關係、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人數,及受扶養人自112年8月起迄今是否有工作收入或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租屋補助、身障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失業給付、育兒津貼、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商業保險給付?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資助之生活補助?如有,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金額為若干?匯入之銀行帳戶為何?暨提出:⒈所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內頁(如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⒉受扶養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⒊受扶養人如為成年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陳報下列事項:㈠聲請人居住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租賃請提出租賃契約,如為直系血親所有請提出建物及土地第一類謄本。
㈡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即114年8月28日前,是否曾依消債條
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成立?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或於消債條例施行前向銀行公會請求協商成立?如有,請陳報下列事項:
⒈係於何時、向何單位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
⒉陳報法院核定之案號,及債務清償方案。
⒊成立後有毀諾情事,請說明當時毀諾原因(即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⒋陳報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於本件聲請清算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