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 劉嘉莉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7人×51元×10份=8,6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即112年9月3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大約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9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清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112年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並敘明聲請人有無負擔房租,若有,負擔之數額為何?且應提出最近6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十二、據聲請人陳報扶養父母2人。請敘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與該受撫養人之關係?以及說明每月扶養費之總額為何?各自分擔扶養費之數額為何?應「具體釋明」每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各細項金額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近6個月以來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且應陳報聲請人父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中低收入戶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影本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支出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