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 請 人 張佑任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張佑任自民國115年9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第1項規定,民間資產管理公司非屬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是倘債權人中並無金融機構時,即無行前置協商程序之必要。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疫情影響而失業,又因精神疾病嚴重影響工作能力,無法維持穩定收入支應支出,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前具狀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27號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本院定115年9月18日調查期日,作為是否裁准清算之判斷標準。查:

㈠聲請人主張因患有重鬱症、躁鬱症等身心疾病,影響工作能

力,於聲請前二年期間曾於歡誼屋商行、優食台灣股分有限公司、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任職,獲有薪資新臺幣(下同)67,359元,目前於優食台灣股分有限公司擔任外送員,於民國114年10至115年7月收入共計40,011元,現行平均月薪為1萬初元,收入不足支出部分,則由聲請人姊姊及男友不定期資助等語,此有聲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入帳明細、優食行程費用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72頁、第101至105頁),再據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自聲請前二年即112年11月至114年12月止,每月有來自帳號末五碼6795*之匯款,匯款金額1萬多至3萬多元不等,另有備註「茂為歐買尬數位」之存入紀錄,金額7,000至2萬多元不等,二年來總計有446,278元,亦經聲請人到庭表示上開金流皆係聲請人販售遊戲虛擬寶物之所得,又聲請人有於114年5月6日以其所有之南山人壽壽險保單,質借23,000元,剩餘保單價值準備金26,934元,此有聲請人之中信銀行存摺入帳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35至141頁),而聲請人名下之有價證券價額共9,550元,其餘銀行帳戶幾無餘額,此有聲請人之集保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之國泰銀行、中信銀行、陽信銀行、兆豐銀行、台新銀行、台灣銀行、永豐銀行、富邦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134頁、第145至153頁),另聲請人名下有一普通重型機車,價值約45,000元,亦有行車執照可佐。是本院審酌上情,認以每月15,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㈡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所定必要生活用費,新北市115年度每人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21,300元,應為可採(見本院卷第37頁)。㈢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15,000元,扣除每月個人生

活費21,300元,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是依聲請人現時身心狀況、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堪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9月22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