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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 請 人 張濰琳(原名張美惠)代 理 人 吳省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4年12月23日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嗣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查聲請人年約62歲(53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及更新債權總金額。

三、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另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薪資轉帳資料或薪資單等)。

四、請陳報受扶養人(已成年長子)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租屋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津貼)?另聲請人稱長子患重度憂鬱有無相關醫療證明或單據等。

五、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七、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載(如財產、存款、保單、股票、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