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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聲 請 人 謝岺育(原名謝秀美)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人×51元×10份=3,5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即112年9月18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大約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