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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聲 請 人 李佳鳳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件:

一、請聲請人陳報民國114年7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補正說明各項收入之原因及其工作情形(含工作地點、工作

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㈣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領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聲請人陳報114年7月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

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租、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每位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