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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1號聲 請 人 王馨儀即王怡文即王灀橞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發現其另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爰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就債務人王馨儀即王怡文即王灀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未選任管理人者,關於管理人之職務,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由司法事務官或法院為之,是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未選任管理人,而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條101年1月4日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辦理追加分配時之債權申報、分配表製作及債權人會議召開等事務,可由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馨儀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0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於115年3月12日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聲請人於115年9月29日即本院免責程序審理中具狀陳報:「聲請人接獲補正通知後,調閱國稅局財產清單時發現因繼承而登記取得35筆(應為34筆)公同共有土地」等語(本院卷第197頁)。茲審以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清算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為聲請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保單解約金債權,並未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既有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未於先前之清算執行程序予以分配,即有再就該不動產進行清算程序,追加分配予債權人,以維護債權人之利益。

三、綜上所述,本院既已發現可供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尚待進行追加分配,而原清算程序並未選任管理人,爰依職權發動追加分配之程序。並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命司法事務官依同條例第128條規定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育慈附表:追加分配之財產目錄編號 地號 1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2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3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4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6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7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8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9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10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14 新北市○○區○○○段○○○段0號 15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16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17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18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19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20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21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22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23 新北市○○區○○○段○○○段00號 24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25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26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27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28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29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30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31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32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33 新北市○○區○○○段○○○段000號 34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