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 請 人 徐子純代 理 人 劉薰蕙律師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淑真」,關於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之記載,應更正為「今井貴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