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林福氣代 理 人 張韶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福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消債職聲免卷第127頁)。準此,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