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鄭榮隆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鄭榮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並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聲請人誤載為110年5月11日)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