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藍麗香代 理 人 戴嘉志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藍麗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3至19頁),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