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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陳映竹代 理 人 李文聖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映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5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5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