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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周興郎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周興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本件聲請人既有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依首開法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