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梁美娟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梁美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7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7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