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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桂葉非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桂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