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4號原 告 黃政修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
王騰儀律師被 告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被 告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4,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