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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迅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啓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杰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本院命假扣押之裁定以供辯明管轄權之歸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本院115年度全字第83號裁定影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