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賴勝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依瑾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異議人因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