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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賴勝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依瑾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異議人因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