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柯清山
豫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時瑞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23號返還租賃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三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23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之當事人,因認證人劉秋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與法庭筆錄記載疑有未符及遺漏之處,爰依法院組織法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等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23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